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70號
原   告  劉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品食品有限公司間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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