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八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同年五月十日確定。惟於緩刑期內,受刑人又因竊盜案件,經新竹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一九號)並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