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登記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0六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八四一號),經本院審理結果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又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惟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有關刑罰之規定,業經刪除,並於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效,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鴻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