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 羅小字 第3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茂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具狀補正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
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