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小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 羅小字 第3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茂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具狀補正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
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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