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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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中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歐榮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5年12月19日以中市警一分偵社維字第1050061960號移送書
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榮彬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包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5年12月6日凌晨1時25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號萬春宮前。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歐榮彬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當場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5幀等附卷可稽。另扣案
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包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包,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
其為上開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資念婷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