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4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洪秀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紀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9,32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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