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592號聲請人 陳靜香 代理人 許愷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