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571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林憲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9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賓鈺汽車有限公司、 陳宜裕 、 謝美玉 92年12月3日未載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