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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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怡心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智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12紙本票之金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