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0號聲請人金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垤瑆 訴訟代理人曾文惠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7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102年11月8日聯合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業於102年11月8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3年3月8日為止已滿
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鄧思辰附表: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金紐工業有限│ 益弘華 司有│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70,823元│102年11月5日│BS0000000│││公司吳垤瑆│限公司│行岡山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