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秀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秀靜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免責,經本院於103年
3月27日以10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上開裁定已於同年7月1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對無訛,至堪明確,茲聲請人受免責之裁定既已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