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49號、第2067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錦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查被告廖錦義因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4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嗣後本院已然開立釋票釋放被告,迄於民國103年7月20日便已非受羈押之狀態,現下被告既處自由未遭本院繼續羈押之狀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則其洵非仍屬本院在押之人犯,儘管曾向本院一再具狀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至今無權審酌是否准其具保停止羈押,僅得駁回所有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