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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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告旗津天后宮法定代理人 陳漢昇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 律師
侯勝昌 律師 楊靖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丁篤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 江恬園 即 江子農 、 劉瑞雲 、 呂湖南 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以及對呂湖南起訴之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3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雖以「江恬園即江子農」、「劉瑞雲」、「呂湖南」為被告請求拆屋還地,惟未提出上開被告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渠等之正確送達住址而無法送達文書,且對被告呂湖南亦未陳明本件訴之聲明,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