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六二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兼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法定代理人 李東樑 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B1審判長法官黃金石~B~B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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