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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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重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戊○○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定期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茲有尚待命補繳裁判費問題,爰將宣示判決時間延展至同年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審判長謝志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鄧瑞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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