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吳金村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吳金村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吳金村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具保。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