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峻字第一三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取財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年(聲請人誤為九十二年)一月三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之九十一年間更犯幫助連續恐嚇取財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黃呈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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