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家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家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抗字第5號抗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楊芷欣 (即 張汶纓 之承受訴訟人)
楊秝稜 (即張汶纓之承受訴訟人)
張起瑞
張杏如
張博翔 張郁若 張鐿瀧
張武訓
張宗城 張銘科
張智賢 張凱勝 張凱傑 張雅芳 張雅甄
張凱來
郭江 碧蘭
江水來 楊木水
楊美慧 於111年1月7日遷出國外
楊正義 楊美冠
楊正章 黃勝珍 上列抗告人因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壹、程序事項:原裁定所列之相對人張○○已於民國108年9月21日死亡,繼承人為楊芷欣、楊秝稜,有抗告人提出之張○○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可佐(本院卷第157-175頁),而抗告人已具狀聲明由楊芷欣、楊秝稜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45頁),核無不合,已生合法承受訴訟之效力。
貳、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抗告人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資產管理公司)與附表二所示之人(下合稱甲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訴訟事件之參加訴訟人,嗣該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36號判決確定在案(下稱原確定判決),惟甲被告雖均為被繼承人張○○之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但其中張○○之繼承人張○○○於繼承後死亡,張○○○之繼承人僅有張○○(已歿)、張○○(已歿)、張○○(已歿)、郭○○○○、江水來(下稱張○○等5人),而張○○、張○○、張○○、楊○○○、張○○、張○○、張○○、張杏如(下稱張○○等8人)之母親為張李○○,而非張○○○,原確定判決所計算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發生顯然之錯誤,故聲請將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更正為附表三等語。
參、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
肆、經查:
一、富邦資產管理公司係以其對張○○有新臺幣103,624元本息之債權,因張○○積欠債務未償還,而張○○為張○○之繼承人,因張○○所遺附表一遺產尚未分割,故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張○○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而對甲被告提起上開訴訟,嗣經原確定判決認定富邦資產管理公司確為張○○之債權人,而張○○所遺附表一遺產尚未分割,甲被告均為被繼承人張○○之繼承人,故富邦資產管理公司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張○○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為有理由,並判命甲被告就張○○所遺附表一之財產應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有原確定判決可佐(見原審影卷二第347-354頁)。
二、抗告人上開所陳事由,係指摘原確定判決就張○○○繼承張○○之應繼分部分,將非屬於張○○○繼承人部分予以計入為張○○之再轉繼承人應繼分範圍內,致核算甲被告繼承張○○應繼分比例發生錯誤云云,惟原確定判決係認定張○○之繼承人為甲被告,且甲被告之應繼分比例為附表二所示,並無判決中所表示者與原法院本來之意思有顯然不符者,故無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且甲被告對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應繼分比例是否即為抗告人主張之附表三所示,亦須依相關繼承人戶籍謄本之調查結果而定,並非不待調查即可知之者,故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逕依抗告人聲請而將甲被告繼承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應繼分比例更正為附表三。
三、從而,抗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不能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黃綵君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附表一(被繼承人張○○之遺產)編號財產種類所在地或名稱分割方法1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同上附表二(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張○○1080分之1432張起瑞1080分之1433張杏如1080分之1434張博翔180分之115張郁若180分之116張鐿瀧450分之117張武訓450分之118張宗城450分之119張銘科450分之1110張智賢450分之1111張凱勝450分之1112張凱傑450分之1113張雅芳450分之1114張雅甄450分之1115張凱來450分之1116郭江 碧蘭女 1080分之2317江水來1080分之2318楊木水5400分之14319 陳楊美慧 5400分之14320楊正義5400分之14321楊美冠5400分之14322楊正章5400分之14323黃勝珍180分之11
附表三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張○○81分之102張起瑞81分之103張杏如81分之104張博翔18分之15張郁若18分之16張鐿瀧45分之17張武訓45分之18張宗城45分之19張銘科45分之110張智賢45分之111張凱勝45分之112張凱傑45分之113張雅芳45分之114張雅甄45分之115張凱來45分之116郭江碧蘭女81分之417江水來81分之418楊木水81分之219陳楊美慧81分之220楊正義81分之221楊美冠81分之222楊正章81分之223黃勝珍27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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