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709號聲請人富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