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黃滿美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 蔡雅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1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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