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銀泰佶聯合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瑜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101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372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