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速偵字第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國豪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李國豪前
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536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2年度簡字第48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前開2罪經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
因犯竊盜、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
字第621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1年10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2月確定;前開各罪接續執行,於95年1月24日
因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並付保護管束,於95年12月27日保護
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以已執行論。嗣因竊盜案件,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49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013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8月、
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
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6882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以97年度審易字第19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4
罪經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嗣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
第6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
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759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2罪經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4月確定;前開各罪接續執行,於100年11月30日
因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並付保護管束,於101年4月16日保
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以已執行論。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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