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8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得明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撤緩偵字第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得明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片,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片叁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中上網之日期除「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七日」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及「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猥褻係指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而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七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扣案影音光碟片,其內容均有裸露男、女性器官,或性交、口交之畫面,且過當描繪做愛性交或渲染男女交合行為,已達惡意暴露、渲染性愛之淫穢程度,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使人產生羞恥及厭惡之心等情,此有翻拍照片附於警卷可資佐證,是扣案影音光碟片係屬猥褻物品無疑。核被告王得明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罪。其上開上網刊登販賣之訊息,係在時間、空間緊密之情形下所為之接續犯,其為警所查獲販賣之具體時間、地點及販賣三片猥褻影音光碟片僅有一個販賣行為,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為係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等節,容有誤會。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影音光碟片,其持有為販賣之階段行為,為後者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販賣猥褻光碟之數量、期間,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片三片,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猥褻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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