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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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戊○○
甲○○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有聲請人所提裁判費收據一紙附卷為憑,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蕭琪男~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零二百四十元合計一萬零二百四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