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乙○○因搶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將其二人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翰義法官周紹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