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085號
原 告 林延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佳霖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之利率請求未臻明確、特定,應
補正具體明確訴之聲明。
三、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