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283號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林政斌
被   告  袁義誠
訴訟代理人  李秋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叁萬肆仟陸
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0年9月24日向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辦理
信用卡,詎被告自95年11月2日未依約繳款,積欠信用卡消費款
共計34,650元,而該銀行業於96年1月15日將上開債權移轉予原
告,並經原告公告在案,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等事
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還款交易明細表、債
權讓與證明書暨公告等資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雖其所具聲明異議狀陳述略稱該項債務尚糾葛云云,惟被告
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可採,是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34,650元,及自95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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