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更(一)字第8號
原 告 陳秀如
訴訟代理人 王上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樹姍 、財團法人法鼓山文教基金會間撤銷無
償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