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503號
原   告 記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滿
訴訟代理人  朱哲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春花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07,1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扣除聲請
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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