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503號
原 告 記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滿
訴訟代理人 朱哲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春花 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07,1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扣除聲請
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