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謝金村謝國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而本件再審之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何1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本院依職權調取民國107年度重訴字第631號民事確定判決,依判決主文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45,2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9,115元,認有命再審原告繳納之必要。
二、再審原告起訴未據在再審書狀簽名或蓋章(電腦繕打姓名不生簽名之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及第121條規定,請再審原告於上揭補正期限內到院補正簽名或蓋章,或重新提出已簽名或蓋章之再審聲明書狀(含繕本共2件)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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