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53號聲請人 林士文 上列聲請人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 林志杰 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死亡證明書或相驗證明書。
三、遺產清冊(動產、不動產,債權、債務均應詳細填寫,可填無、不知、不詳,各欄位均不可空白),並重新簽章。
四、被繼承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遺產稅繳稅或免稅清單及近2年度財產、所得資料清單。
五、以上文件如係於大陸地區作成,應經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