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關玉英
黃加錢 黃乙惠 黃秋勝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玉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錫寧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萬3,335元(計算式:476,667元×5=2,383,3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