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83號聲請人 蘇韶毓 上列聲請人因晟寶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2月10日起展期至民國111年8月9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晟寶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決清算申報國稅局尚未核定,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7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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