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430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郭燕靜

相對人

即被告 賴柏瑋 (即中國信託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視為調解聲明主張其匯款錯誤至中國信託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帳戶所有人返還匯款金額,經本院調查該帳戶為被告所有,被告戶籍設在宜蘭縣○○鄉○○路00號等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4月18日函檢送開戶基本資料、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為憑,復無其他證據可認定被告住所或居所在新竹地區,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依前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所在戶籍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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