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277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被告 欒政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777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