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39號

原告 吳佳龍

被告 鄭裕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梁家贏

法官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維倫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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