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3號

聲請人 林妍姿

代理人 張新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29222-1

1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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