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上訴人皇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8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若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10日內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