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897號
原   告  陳武松
被   告  蔡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之記載,應增列第二項「訴訟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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