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1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戌○○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689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905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一字型起子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
一、戌○○先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八十七年、八十八年、八十九年、九十一年、九十二年及九十四年間,均因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七月、四月、一年、六月、十月及八月確定在案,並曾於九十年間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在案,上開所處有期徒刑經執行完畢後,並曾先後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十九年二月三日、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釋放。詎其猶不知悛悔警惕,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犯意,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三月二十三日止,以其於路邊拾得之石塊、磚頭敲破車窗之方式,先後竊取如附表編號一至九號及十一至二十七號所示車輛內之財物(除如附表編號十一號部分未得手外,餘均有得手,各次行竊時間、地點、被害人、車輛車號及竊得財物,均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九號及十一至二十七號所示)。其間且於同年月二十四日十三時四十三分許,以其所攜帶為其所有客觀上可作為兇器使用之一字型起子一支(為戌○○所拾得業遭不詳之人拋棄之無主物),撬開自小客車車門鎖之方式,竊取如附表編號十號所示車輛內之財物得手(詳細行竊時間、地點、被害人、車輛車號及竊得財物,均詳如附表編號十號所示)。戌○○且於行竊得手後將竊得之贓物以不詳金額之代價,變賣予不知情之不詳之資源回收商,並恃竊盜所得變賣之財物維生,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十三時四十三分許,其甫竊得如附表編號十號所示之電話IC卡一張得手,即在臺中市○○區○○○路○段與三光巷口為警查獲,並扣得上揭一字起子一支,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戌○○於警詢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丁○○等如附表編號一至四號、六至十九號、二十一至二十七號所示被害人、報案人於警詢中;如附表編號五及二十號所示被害人庚○○及乙○○於警詢及審理中指述遭竊情節相符,並有卷附之贓物認領保管單一張、相片四張及扣案之一字型起子一支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戌○○係因自九十五年二月下旬起沒有工作收入,復無其他技能,乃反覆實施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七號所示之竊盜犯行藉以維生之情,業據其於審理中直承在卷,足見其係以竊取他人之財物為常業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又被告如附表編號十一號至二十七號所示竊盜行為,雖未據起訴,惟既與檢察官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指明。查被告有上揭如犯罪事實欄所記載科處有期徒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罪前科,素行不佳,其正值青壯之年,不知謀求正業,竟一再竊取他人財物,其以撬開自小客車車門鎖或打破車窗等方式行竊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七號所示被害人等之車內財物,除附表編號十一號部分未得手外,先後竊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十號及十二至二十七號所示財物,對被害人等之財產造成嚴重損害,且僅僅於約一個月之時間內即犯案多達二十七次,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於犯罪後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按「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一有竊盜之習慣者。二以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非全無工作能力,惟竟以反覆竊取他人財物作為其主要經濟來源,而以之為常業,為矯正其竊盜惡習,維護社會治安,並期被告具有就業能力,養成勞動習慣,訓練其謀生技能,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其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扣案之一字型起子一支,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係被告所拾獲之無主物,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審理中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七九一號判決意旨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年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2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時間│地點│車號│被害人│損失財物(新臺幣)│├──┼──────┼──────┼────┼───┼─────────┤│一│九十五年二月│臺中市北區力│5526-JA│丁○○│現金一萬三千元、公│││二十五日十九│行路(體育館│││事包一只、服務證一│││時十分許至同│前)│││枚│││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間某時│││││├──┼──────┼──────┼────┼───┼─────────┤│二│九十五年二月│臺中市北區力│3665-FX│ 施秀梅 │現金二萬元、身分證│││二十七日十六│行路(體育館│││、駕照、健保卡│││時許至同日十│旁)││││││六時十三分許│││││││間某時│││││├──┼──────┼──────┼────┼───┼─────────┤│三│九十五年二月│臺中市北區力│EV-6782│卯○○│皮包一只(價值約一│││二十八日十九│行路(救國團│││萬五千元)│││時許至同日二│對面)││││││十二時十分許│││││││間某時│││││├──┼──────┼──────┼────┼───┼─────────┤│四│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北區中│9U-2316│辛○○│皮包一只(內有身分│││六日一時許(│華西街與民族│││證、駕照、信用卡、│││發現遭竊)前│路口(臺中教│││提款卡各一張、鑰匙│││某時│育大學門口)│││一串)│├──┼──────┼──────┼────┼───┼─────────┤│五│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北區健│5055-LC│庚○○│白色大背包一個(內│││十四日十四時│行路一四○號│││有現金一萬五千元、│││五十分許至同│前│││GUCCI皮夾一只、身│││日十五時二十││││分證、提款卡、健保│││分許間某時││││卡、信用卡、駕照、│││││││行照、數位相機一臺│││││││)│├──┼──────┼──────┼────┼───┼─────────┤│六│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北區榮│PJ-0957│ 唐中強 │汽車音響CDX-S2210S│││八日八時許至│華街與梅亭街││(報案│一部(價值約四千元│││同年月十六日│口││人為唐│)、眼鏡一付(價值│││九時許間某時│││中強之│約四千元)││││││ 妻闕 妏│││││││純)││├──┼──────┼──────┼────┼───┼─────────┤│七│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北區東│OL-0316│地○○│汽車音響一部(價值│││十四日十七時│光路與東光五│││約七千元)│││三十分許至同│街口││││││年月十六日十│││││││七時十分許間│││││││某時││││││││││││├──┼──────┼──────┼────┼───┼─────────┤│八│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北區國│B3-3828│申○○│汽車音響一部(價值│││十六日二十二│泰街一號前│││約六千元)│││時三十分許至│││││││同年月十七日│││││││九時四十五分│││││││許間某時│││││├──┼──────┼──────┼────┼───┼─────────┤│九│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北區興│QP-5276│天○○│汽車音響一部(價值│││十七日三時十│建路與雙十路│││約三千元)│││分許至同年月│口││││││十八日九時五│││││││十五分許間某│││││││時│││││├──┼──────┼──────┼────┼───┼─────────┤│十│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北區南│LA-7891│辰○○│中華電信電話卡IC卡│││二十四日十三│京東路三段與│││一張(值一百元)│││時四十三分許│三光巷口││││││(甫得手即為│││││││警當場查獲)││││││││││││├──┼──────┼──────┼────┼───┼─────────┤│十一│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北屯區│2527-NC│寅○○│無(戌○○雖有進入│││一日四時三十│東光路八六○│││車內,將汽車音響面│││分許(發現遭│號前│││板取下,惟因防盜器│││竊)前某時││││響,心虛逃逸,而未│││││││得手)│├──┼──────┼──────┼────┼───┼─────────┤│十二│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路│5Q-4825│丙○○│汽車音響一部及汽車│││五日十六時許│五五○號之三││(車主│測速器一臺│││(發現遭竊)前│前││為湧源││││某時│││企業有│││││││限公司│││││││)││├──┼──────┼──────┼────┼───┼─────────┤│十三│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東區旱│8659-LB│未○○│汽車音響一部(價值│││七日十時五分│溪東路一段二│││約新臺幣三千元)│││許(發現遭竊│九六號前││││││)前某時│││││├──┼──────┼──────┼────┼───┼─────────┤│十四│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東區南│PZ-8891│甲○○│汽車音響一部│││七日十六時許│京東路與富貴││(車主││││(發現遭竊)前│街口││為其夫││││某時│││ 魏杏堯 │││││││)││├──┼──────┼──────┼────┼───┼─────────┤│十五│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北屯區│7875-KZ│壬○○│汽車DVD音響一部│││八日十時許(│梅川東路四段││││││發現遭竊)前│一一三號前││││││某時│││││├──┼──────┼──────┼────┼───┼─────────┤│十六│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東區自│8309-FX│戊○○│公事包二個(內有一│││九日十二時許│由一街│││些客戶資料、土地權│││至同日十九時││││狀及債權證明)│││十分許間某時│││││├──┼──────┼──────┼────┼───┼─────────┤│十七│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東區樂│9H-0812│己○○│汽車音響一部│││十日十一時四│英二街二六號││(車主││││十分許(發現│││為享冠││││遭竊)前某時│││塑膠公│││││││司)││├──┼──────┼──────┼────┼───┼─────────┤│十八│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北屯區│VN-8020│丑○○│汽車音響一部│││十一日上午九│與三光巷口││││││時許(發現遭│││││││竊)前某時│││││├──┼──────┼──────┼────┼───┼─────────┤│十九│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北屯區│9291-LH│宙○○│汽車音響一部│││十四日六時許│太原路三段一││││││(發現遭竊)前│○九號││││││某時│││││├──┼──────┼──────┼────┼───┼─────────┤│二十│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北屯區│R7-9179│乙○○│汽車音響一部│││十三日二十一│東光路太原火││││││時餘許起至同│車站前││││││年月十四日十│││││││時許止間某時│││││├──┼──────┼──────┼────┼───┼─────────┤│二一│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北屯區│0333-DR│癸○○│汽車音響一組(值新│││十六日八時許│北屯路二二○│││臺幣六千五百元)、│││(發現遭竊)前│號前│││衛星導航一組(值新│││某時││││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二二│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東區十│9901-HX│午○○│汽車音響一組(值新│││十五日十九時│甲路與旱溪東│││臺幣一萬元)│││許至同年月十│路口││││││六日十七時四│││││││十五分許間某│││││││時│││││├──┼──────┼──────┼────┼───┼─────────┤│二三│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東區力│MQ-3352│宇○○│汽車音響一部│││十七日凌晨二│行路二三二號││││││時許至同日上│前││││││午十時五十分│││││││許間某時│││││├──┼──────┼──────┼────┼───┼─────────┤│二四│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南京東│R3-5208│巳○○│汽車音響一部(值新│││十七日十九時│路與太原路口│││臺幣三千五百元)│││許(發現遭竊│││││││)前某時││││││││││││├──┼──────┼──────┼────┼───┼─────────┤│二五│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東區自│8F-1772│亥○○│手提包一只(內有現│││十九日十八時│由路與雙十路││(車主│金新臺幣三百元、林│││許(發現遭竊│口││為其妻│珍之信用卡三張及郵│││)前某時│││ 林秀珍 │局提款卡一張)││││││)││├──┼──────┼──────┼────┼───┼─────────┤│二六│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北屯區│M3-5969│酉○○│汽車音響一部、現金│││二十一日十五│太原路三段三│││三千元│││時三十分許(│二○巷二一號││││││發現遭竊)前│前││││││某時│││││├──┼──────┼──────┼────┼───┼─────────┤│二七│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東區三│3119-ND│子○○│汽車DVD音響一部│││二十三日七時│賢街一八八號││││││四十分許(發│前││││││現遭竊)前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