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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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被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當庭宣示如主文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年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