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38號聲請人戊○○聲請人甲○○聲請人己○○聲請人庚○○聲請人酉○○聲請人寅○○
樓聲請人辰○○聲請人巳○○聲請人未○○聲請人丁○○聲請人丑○○聲請人卯○○
樓聲請人癸○○聲請人申○○聲請人壬○○聲請人子○○聲請人辛○○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