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踰越牆垣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踰越牆垣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91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37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罪名│踰越牆垣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犯罪日期│94年9月26日15時5分許│├───────┼──────────────────────┤│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37號││案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91號││├───┼──────────────────────┤│事實審│判決日│95年3月31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91號││判決├───┼──────────────────────┤││判決確│95年5月15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8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12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