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亡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亡字第5號聲請人 謝其勳 相對人 謝瑞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相對人謝瑞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最後設籍地:
苗栗縣○○鄉○○村○○鄰○○戶)於民國四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晚上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瑞妹(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最後設籍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為聲請人謝其勳之姐,自幼失去音訊,聽聞生母所述,相對人約於三歲時即於37年間,因長麻疹而生病過世,惟未辦理死亡登記,相對人自此未隨家人同住於苗栗之原住所,亦未隨家人遷往台東居住,此後未有家人再見過相對人,生死不明,前經鈞院以95年度家催字第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對人即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相對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家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有附於該卷宗之戶籍謄本可稽,復經本院於上開事件依職權查詢相對人謝瑞妹之手機門號申辦使用資料、所得稅申報資料、前案紀錄及在監在押紀錄等,均查無任何有關相對人謝瑞妹之訊息。上開聲請意旨復經證人即相對人之妹妹 謝秀美 到庭證述屬實,核與證人即相對人之堂哥 謝其銘 到庭證述略以:小時候我曾見過相對人,相對人約在3歲時去世,當時我讀小學一年級,聽其母親說她出麻疹死了等語,可資參酌,堪信聲請意旨為可採。
三、核相對人係37年間與家人失聯,其確實失蹤之日期、時間不明,為維護相對人之權益,應自37年12月31下午12時起算相對人失蹤期間,較為允當。是相對人至44年12月31日下午12時止,屆滿7年之一般法定失蹤期間,符合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推定相對人於44年12月31日下午12時死亡,准予依法為死亡之宣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