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7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天○○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0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未○○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攜帶兇器,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扣案黑色安全帽壹頂、口罩壹個、水果刀貳把、綠色大手提包壹個、黑色斜背包壹個、膠帶壹條(連同0BR─二六一號重型機車遭扣案,未入庫,大小型式如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第七十二頁上、下照片兩幀)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未○○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就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五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又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前開毒品案件及竊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始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有期徒刑完畢,猶不知悔改,復因缺款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騎乘其父黃忠義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一輛(車牌先以其所有之膠帶一片貼住,膠帶之顏色、大小、型式詳如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偵查卷宗第七十二頁),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足資作為兇器使用之水果刀一把,刻意戴其所有之全罩式安全帽一頂、戴其所有之口罩一個,以為掩飾身分之用,並攜帶其所有之綠色大手提包或黑色斜背包(附表編號十四所用之背包為黑色斜背包,編號十四以後均係用綠色大手提包裝運),作為裝運強盜所得財物之用,到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地點,對附表編號一至三、五至九、十一至二十、二十二、二十三所示之超商內店員(姓名各詳如附表),以揮舞手中所持之水果刀脅迫,將水果刀壓制於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店員身上,將水果刀抵住附表編號十所示之店員,將水果刀舉向附表編號二十一所示之店員之強暴方式,使上開店員均不能抗拒而取得財物或交付財物(自行拿取或使店員交付或兼而有之,均詳如附表),惟其中附表編號一、十四、二十、二十一均因店員抵抗而因己意中止犯行,因而未遂,嗣因上開地點發生強盜案件多起,引起警方注意,乃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凌晨三時許,由員警 吳大森 埋伏於台中市○○區○○路二段五之一號全家便利商店內,適同日凌晨四時五分許,未○○承上開不法所有之犯意,頭戴全罩式安全帽一頂,口鼻部分以其所有之口罩一個遮掩,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資作為兇器使用之手果刀一把,進入上開超商內,以上開水果刀抵住店員宇○○之強暴方式,要求宇○○交付財物,員警吳大森見狀即衝出,未○○中彈倒地,因而未得逞,並扣得其所攜帶之上開水果刀、穿戴之安全帽、口罩、眼鏡、草綠色大衣一件、左手手套一個(右手手套於未○○送醫途中遺失,而未扣案)、綠色大手提包一個及所騎乘之機車一輛及強盜所得新台幣(下同)三千九百九十七元、國際電話卡十四張、行動電話儲值卡五張、IC電話卡二十二張、國內電話卡八張,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許,員警前往台中市○○區○○路二段三七一號扣得藏青色大衣一件、大衛朵夫香菸三包,另於同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許,會同員警前往台中市○○區○○路二段三七一號查獲未○○於附表編號十七所示之時地強盜所得之皮夾一個、寅○○之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健保卡、信用卡各一枚及以強盜所得金錢購得之注射針筒一支、殘渣袋八個,另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至三時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街○○○號三樓扣得未○○所有於附表編號十四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強盜所用之水果刀一把、黑色斜背包一個。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未○○對於上揭攜帶兇器強盜犯行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在警詢中、附表編號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所示之被害人在檢察官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筆錄(警卷P51)、扣押物品目錄表(P52)、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警卷P54)、扣押物品目錄表(P55-56)、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警卷P58-60)、扣押物品目錄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未○○(警卷P66)、贓證物保管收據--宇○○(警卷P67)、寅○○(警卷P68)、未○○超商強盜案現場圖(警卷P69-70)、照片(P71-75)、犯案照片(P76-81)、偵辦未○○涉嫌超商案犯嫌住所贓物扣押相片(警卷P82-83)、現場搜證相片(P84-92)、台中市○○區○○里○○路○○○號-- 萊爾富 超商強盜照片(警卷P98)、台中市○○區○○里○○路○○○號--7-11超商強盜照片(警卷P101)、台中市○○區○○里○○路○○○號--全家超商強盜照片(警卷P107)、台中市○○區○○里○○路○○○巷○○號福客多超商強盜照片(警卷P112-113)、台中市○○區○○里○○路○○○號--全家超商強盜照片(警卷P117)、台中市○○區○○里○○路○段○○○號--OK超商強盜照片(警卷P121)、台中市○○區○○里○○路○段○○○號--OK超商強盜照片(警卷P125)、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表一紙(警卷P129)、強盜超商犯嫌未○○帶同警方前往犯罪地點之照片(3860偵卷P16-27)、涉嫌台中市多起超商強盜案犯嫌未○○做案時裝扮之照片(3860偵卷P28-34)、做案時使用工具之照片(P35)、查扣水果刀及黑色斜背包乙只之照片(P36)、被害人指證相片(P37-45、60、
64、67、70、75-77、80、84、96、99、102-106、110、113)、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3860偵卷P91-93)、扣押物品目錄表(P94)、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辛○○(3860偵卷P107)附卷可憑,且有黑色安全帽一頂、口罩一只、眼鏡一付、水果刀二把、綠色大手提包一個、黑色斜背包一個、草綠色大衣一件、左手手套一支扣案可稽,事證明確,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強盜罪之態樣包含強暴與脅迫,所謂強暴,係謂直接或間接對於人之身體施以暴力,以壓制被害人之抗拒之狀態而言;脅迫則係指行為人以威嚇之方法使被害人心理上產生恐懼,以達到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0四一號著有判決可參),查被告於附表編號四、十、
二十一、二十四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水果刀抵住被害人之身體或以手果刀高舉向被害人之行為,均足以使壓制被害人之抗拒狀態,自係構成強盜罪之強暴行為;其餘僅係持刀威嚇,並未將刀械靠近被害人,應屬於脅迫行為,是是被告附表編號二至十三、編號十五至十九、編號二十二、二十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之罪而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編號一、十四、二十、二十一、二十四所為均係犯同法第二項之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密接,且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攜帶兇器,以強暴至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既遂罪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次查被告曾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就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五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又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前開毒品案件及竊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始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有期徒刑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深夜攜帶兇器於人來人往之超商強盜財物,影響社會治安甚鉅,且次數頻繁,惟遇有抵抗即中止犯行,且犯後均坦承犯行,協助警方取出強盜所得,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水果刀二把、安全帽一頂、口罩一個、綠色大手提包一個、黑色斜背包一個、膠帶一條(指扣案機車上之膠帶一條)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扣案之重型機車一輛,並非被告所有,扣案之草綠包大衣、藏青色大衣各一件、左手手套一個(右手手套於未○○送醫途中遺失)被告供稱係保暖之用,與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殘渣袋八個均難認與本案犯罪有直接關係,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0條犯強盜罪而有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A┌──┬───┬──────┬─────────┬──────┬────┬───┐│編號│姓名│發生時間│發生地點│財物損失│犯案手法│取得財││││││(新台幣)││物之方││││││││式│├──┼───┼──────┼─────────┼──────┼────┼───┤│一│甲○○│94年11月中旬│台中市○區○○路1│未遂│持水果刀│││││某日凌晨1點│段492之1號││強盜│││││10分│【7-11便利商店】││││├──┼───┼──────┼─────────┼──────┼────┼───┤│二│亥○○│94年11月23日│台中市○○區○○路│店內現金│持水果刀│取他人││││凌晨3點50分│184號│22400元,廖│強盜│之物│││││【GOOD便利商店】│員現金15元│││││││││││├──┼───┼──────┼─────────┼──────┼────┼───┤│三│申○○│94年12月02日│台中市○○區○○路│現金約8400元│持水果刀│使他人││││凌晨4點10分│2段37號│、長壽牌香菸│強盜│交付│││││【萊爾富便利商店】│2條│││├──┼───┼──────┼─────────┼──────┼────┼───┤│四│丁○○│94年12月03日│台中市○○區○○路│現金7000元│持水果刀│使他人││││凌晨5點10分│1段202號││強盜│交付│││││【OK便利商店】││││├──┼───┼──────┼─────────┼──────┼────┼───┤│五│庚○○│94年12月04日│台中市○○區○○路│現金6827元、│持水果刀│取他人││││凌晨4點26分│151號│峰牌香菸6包│強盜│之物及│││││【萊爾富便利商店】│、紅雲斯頓5││使他人││││││包││交付│├──┼───┼──────┼─────────┼──────┼────┼───┤│六│巳○○│94年12月07日│台中市○○區○○路│現金約10000│持水果刀│使他人││││凌晨4點49分│2段125號│元、香菸2條│強盜│交付│││││【7-11便利商店】││││││││││││├──┼───┼──────┼─────────┼──────┼────┼───┤│七│辰○○│94年12月10日│台中市○○區○○路│現金4000元│持水果刀│使他人││││凌晨4點8分│141號│、黑色大衛│強盜│交付│││││【7-11便利商店】│朵夫牌香菸4││││││││條│││├──┼───┼──────┼─────────┼──────┼────┼───┤│八│癸○○│94年12月11日│台中市○區○○路2│現金約2000元│持水果刀│取他人││││凌晨4點│段163號│、PDA電腦1部│強盜│之物及│││││【7-11便利商店】│(市價約1萬││使他人││││││元)││交付│├──┼───┼──────┼─────────┼──────┼────┼───┤│九│地○○│94年12月12日│台中市○○區○○路│現金8000元、│持水果刀│使他人││││凌晨3點50分│35之5號│七星牌香菸8│強盜│交付│││││【全家便利商店】│條│││├──┼───┼──────┼─────────┼──────┼────┼───┤│十│丑○○│94年12月13日│台中市○區○○路2│現金約7000元│持水果刀│(傷害││││凌晨4點│段46號││強盜│部份未│││││【慶達便利商店】│││提告訴││││││││)取他││││││││人之物│├──┼───┼──────┼─────────┼──────┼────┼───┤│十│戌○○│94年12月13日│台中市○○區○○街│現金18000元│持水果刀│取他人││一││凌晨4點20分│143號││強盜│之物│││││【全家便利商店】││││├──┼───┼──────┼─────────┼──────┼────┼───┤│十│ 陳世璁 │94年12月17日│台中市○○區○○路│現金約7000元│持水果刀│使他人││二││凌晨4點30分│2段276號│、黑色大衛朵│強盜│交付│││││【全家便利商店】│夫牌香菸6條│││├──┼───┼──────┼─────────┼──────┼────┼───┤│十│乙○○│94年12月18日│台中市○○區○○路│現金約12800│持水果刀│取他人││三││凌晨6點10分│266號│元│強盜│之物│││││【統一便利商店】││││├──┼───┼──────┼─────────┼──────┼────┼───┤│十│卯○○│94年12月21日│台中市○○區○○路│未遂│持水果刀│││四││凌晨4點│184號││強盜││││││【GOOD便利商店】││││├──┼───┼──────┼─────────┼──────┼────┼───┤│十│午○○│94年12月21日│台中市○○區○○路│店內現金6000│持水果刀│取他人││五││凌晨4點27分│115巷21號│元、七星牌香│強盜│之物及│││││【福客多便利商店】│菸7條;陳員││使他人││││││現金1000餘元││交付│├──┼───┼──────┼─────────┼──────┼────┼───┤│十│丙○○│94年12月22日│台中市○○區○○路│現金3359元、│持水果刀│取他人││六││凌晨4點20分│886號│七星牌香菸4│強盜│之物及│││││【全家便利商店】│條、峰牌香菸││使他人││││││5條、黑色大││交付││││││衛朵夫牌香菸││││││││7條│││├──┼───┼──────┼─────────┼──────┼────┼───┤│十│寅○○│94年12月23日│台中市○○區○○路│現金6000元、│持水果刀│使他人││七││凌晨5點58分│2段126號│峰牌香菸3條│強盜│交付│││││【OK便利商店】│、白色大衛朵││││││││夫牌香菸1條││││││││;夏員皮夾1││││││││只(內有現金││││││││約400元及身││││││││分證、信用卡││││││││、健保卡、駕││││││││照等證件,業││││││││已歸還)│││├──┼───┼──────┼─────────┼──────┼────┼───┤│十│子○○│94年12月23日│台中市○○區○○路│現金10096元│持水果刀│取他人││八││凌晨6點│2段216號│、電話卡32張│強盜│之物及│││││【OK便利商店】│││使他人││││││││交付│├──┼───┼──────┼─────────┼──────┼────┼───┤│十│己○○│94年12月26日│台中市○○區○○路│現金8741元、│持水果刀│使他人││九││凌晨6點28分│236號│峰牌香菸3條│強盜│交付│││││【全家便利商店】│、七星牌香菸││││││││6條│││├──┼───┼──────┼─────────┼──────┼────┼───┤│二│甲○○│94年12月27日│台中市○區○○路1│未遂│持水果刀│││十││凌晨5點55分│段492之1號││強盜││││││【7-11便利商店】││││├──┼───┼──────┼─────────┼──────┼────┼───┤│二│辛○○│94年12月27日│台中市○區○○路│未遂│持水果刀│(傷害││一││凌晨6點│369號││強盜│部份未│││││【OK便利商店】│││提告訴│├──┼───┼──────┼─────────┼──────┼────┼───┤│二│戊○○│94年12月28日│台中市西區公正里精│現金3127元、│持水果刀│使他人││二││凌晨5點20分│忠街64號│行動電話儲值│強盜│交付│││││【7-11便利商店】│卡約71張│││├──┼───┼──────┼─────────┼──────┼────┼───┤│二│酉○○│94年12月28日│台中市西區公正里精│現金約4500元│持水果刀│取他人││三││凌晨5點30分│誠路41號之6│、中華電信IC│強盜│之物│││││【7-11便利商店】│卡7張(每張││││││││面額200元)│││├──┼───┼──────┼─────────┼──────┼────┼───┤│二│宇○○│94年12月29日│台中市○○區○○路│未遂│持水果刀│││四││凌晨4點│2段5之1號││強盜││││││【全家便利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