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六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尊榮旅遊股份有限公司」司機,係以駕駛車輛為業務之人;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大客車,由台南市發車欲開往台北市(由南向北)途經台南縣永康市○○○路、鹽和街口(台一線三二四.六公里)處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車輛行經道路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並隨時採取有效避剎措施』;適有 陳胥定 騎乘腳踏車由東向西行抵該處,遭甲○○駕駛上開營業大客車(時速約四、五十公里)因剎車不及猛烈衝撞倒地,陳胥定當場受有重創,經送醫後因『頭胸撞傷枷胸骨折、重度氣血胸』傷重不治死亡。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再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犯罪係以被告坦承犯罪,承認駕駛車輛有過失;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與行車至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為由。
四、然查:由被告車輛所取下之行車紀錄器顯示,肇事時被告之車速尚不及每小時五十公里,而肇事地點之最高時速為每小時六十公里,有台南縣警察局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可參。而被告撞及被害人後於路面未遺留剎車痕及刮地痕,足認被告被告行車並未超速,肇事後立即停車,該地即為撞擊點。而該撞擊點位於台南縣永康市○○里○○○路,由南向北之快車道上,距離鹽和街之交叉路口已經過約十餘公尺,足認被害人並非於交叉路口處,騎乘腳踏車由東向西橫越中正南路。被告並無行經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之事實。次查:被害人之腳踏車後車輪處並無任何撞擊痕跡。證人即當日執勤員警乙○○到庭亦證稱:「撞擊點是在左側方,被害人是身體左方遭受撞擊,腳踏車也是」及參酌肇事現場蒐證照片,被害人之腳踏車係橫向卡在被告車輛車頭下方等情,足認被害人係騎乘腳踏車橫向穿越馬路時遭被告撞及。又查:被告自警訊時起即供稱:「肇事現場附近居民談論表示,被害人常在快車道的安全島邊撿拾破銅紙張,都常險象還生等語」,再參酌證人即當日執勤員警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們執勤有看過被害人在快車道安全島上撿破銅爛鐵,仁愛之家的人也看過,也告知他不要這麼做。所以我們對被害人為什麼要橫越安全島之意圖不了解」等語,及證人即被害人所居住之台南仁愛之家敬老所副所長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害人年紀大了,常常騎腳踏車到外面有撿拾罐頭、紙箱及垃圾的習慣,撿到的東西都放在仁愛之家旁邊,再都拿去賣,常常在路上逆向行走,經勸導多次,也沒在聽。」等語,及參酌現場蒐證照片顯示被害人腳踏車上載有許多廢紙與被害人於設有安全島之車道上橫向行走等情,足認被害人遭撞擊時確係於道路上撿拾廢紙,而橫向穿越設有安全島之道路。未查被告自警訊、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其行車之右前方車道上有一加有帆布之小貨車,該小貨車途然向右閃出,才發現被害人陳胥定騎腳踏車於馬路上由右向左橫越其所行駛之車道」等語,其供詞前後一致互核相符,而本院又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所辯不實,依此足認被告辯稱因其右前方車道上之車輛阻擋其視線,以致無法突見被告人出現時無法反應即時剎車」等語,足堪採信,而被告於車道上正常行駛,本無法預見被害人突由前方橫向穿越道設有安全島無法穿越之道路,雖其無法及時剎停,亦無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之情形。
五、又經本院將本件肇事送台灣省台南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及本院函詢該委員會,判斷之依據時,雖認為「腳踏車可能於路口穿越道路遭撞及,應有一方未依號誌指示行駛,為肇事原因」與「經查窄型安全島高度約四十公分,腳踏車附載物品,應無法騎越安全島穿越道路」等語,然查:二車撞擊地點距中正南路與鹽和街之交叉路口約距十約公尺,路面又無刮地痕及剎車痕,足認二車撞及後立即剎車,顯非於路口肇事,是本院對於鑑定結果不予採用,附此敘明。
六、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公訴人指訴之肇事逃逸犯行,本件不能證明其犯罪,該部分自應依法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鈴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