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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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二號
聲請人壬○○相對人辛○○
癸○○甲○○乙○○庚○○己○○戊○○丁○○丙○○子○○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各自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辛○○等十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之負擔方法如附表二應分担部分所示。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一確定為新台幣六萬六千一百六十三元。因相對人應負擔之比例不同,故依相對人各人應分擔部分比例計算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F0~T40計算書(新台幣):
附表一┌─┬──────┬───────┬───────────────────┐││項目│金額│備註│├─┼──────┼───────┼───────────────────┤│一│裁判費│三0000元││├─┼──────┼───────┼───────────────────┤│二│送達郵費│二三八九元││├─┼──────┼───────┼───────────────────┤│三│土地複丈費用│三二四00元││├─┼──────┼───────┼───────────────────┤│四│出差旅費│一000元││├─┼──────┼───────┼───────────────────┤│五│本件程序費│三七四元│(郵費34元/11份)│├─┼──────┼───────┼───────────────────┤││總計│六六一六三元││└─┴──────┴───────┴───────────────────┘~F0~T40附表二┌─┬──────┬───────┬───────────────────┐││當事人│應分擔部分│金額│├─┼──────┼───────┼───────────────────┤││原告壬○○│77618分之2500│應負擔二一三一元│├─┼──────┼───────┼───────────────────┤││被告癸○○│77618分之4274│應負擔三六四三元│├─┼──────┼───────┼───────────────────┤││被告丙○○│77618分之4274│應負擔三六四三元│├─┼──────┼───────┼───────────────────┤││被告庚○○│77618分之2500│應負擔二一三一元│├─┼──────┼───────┼───────────────────┤││被告子○○│77618分之4468│應負擔三八0九元│├─┼──────┼───────┼───────────────────┤││被告乙○○│77618分之14888│應負擔一二六九一元│├─┼──────┼───────┼───────────────────┤││被告己○○│77618分之3714│應負擔三一六六元│├─┼──────┼───────┼───────────────────┤││被告戊○○│77618分之3714│應負擔三一六六元│├─┼──────┼───────┼───────────────────┤││被告丁○○│77618分之3714│應負擔三一六六元│├─┼──────┼───────┼───────────────────┤││被告甲○○│77618分之11126│應負擔九四八四元│├─┼──────┼───────┼───────────────────┤││被告辛○○│77618分之22446│應負擔一九一三三元│├─┼──────┼───────┼───────────────────┤││總計││六六一六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