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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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737號
原   告  梁順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月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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