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86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八六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玖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在高雄市○○○路○○○
巷○○弄○○號,自任會首,邀集合會,會期自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八
年七月三十日止,每會新臺幣(下同)伍仟元,會員甲○○○參加五會,約定每
月十五日開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六年九月間起
,利用會員互不認識,且於每月開標時,未必全部到場之機會,竟於為未載標單
之空白紙上,書寫標金一千五百元至一千八百元不等(未書寫會員姓名),冒用
活會會員之名義標取合會,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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