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 律師
蕭麗琍 律師被告丙○○
乙○丁○○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五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七十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略。
(三)證據:略。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登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日